为加强学校的对外宣传报道及其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校外新闻及影视制作单位进入校园进行有关活动,须经院党委宣传部批准,由党委宣传部协调各单位安排活动及接待事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待新闻单位。
二、对校外新闻及影视制作单位的管理、接待内容包括: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提供有关新闻素材、协助其采访、制作节目、拍摄影视作品,并按其要求选择演员(包括群众演员)等。
三、校外新闻、影视制作单位进入校园活动须持以下证件到校党委宣传部办理手续:
(一)国内新闻单位的记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
(二)影视制作单位来校进行拍摄动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
(三)外国及港澳台记者进入学校采访,须持有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首先与学校外事机构取得联系。由学校外事机构向党委宣传部说明情况,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准其进行采访活动。
四、校外新闻及影视制作单位须向校党委宣传部说明采访或拍摄的内容和日程安排,必要时党委宣传部可要求其提供拍摄计划、脚本等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准其进行采访、拍摄活动。
五、被采访或拍摄单位及个人,要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六、来校采访、制作影视节目的单位及其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等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七、注意安全操作,注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管理秩序。对于不服从学校管理,从事违法、违规活动造成重大事故或有安全隐患、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的,学校有权制止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本制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