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学院管网治网水平,及时掌握并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情,着力营造有利于学院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并以网络媒体为主要载体进行传播的舆论情况,来源范围包括且不限于发布在各大门户网站、QQ、微博、微信、新闻评论、博客、BBS、手机客户端、贴吧、抖音、快手等各类平台上的文字、图片、视频信息。
第三条 网络舆情管理遵循“主动发现、科学研判、迅速反应、妥善处置、有效引导”的基本原则,做到正面舆情扩影响,中性舆情多关注,负面舆情妥处置。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院成立网络舆情监控管理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党政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宣传部,宣传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院网络舆情管理的牵头单位,负责对全院舆情进行严格监控、及时通报,并指导和督促校内各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分管宣传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全院网络舆情管理工作,其他院领导负责各自分管部门网络舆情的管理和处置,舆情涉及单位作为处置主体应在宣传部和分管领导的指导下积极做好舆情处置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处、室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管辖范围内的网络舆情负主体责任,各QQ群、微信群、论坛版主、贴吧吧主、微博博主等对其创建的网络社交空间负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网络舆情工作,具体负责本单位网络舆情的收集、反馈和回复工作,舆情工作人员要加强相关知识学习,努力提高网络舆情管理能力。
第七条 加快建立健全专兼结合的,包括院级工作队伍、部门工作队伍和学生网络文明志愿者的多层次、全覆盖网络舆情工作队伍。
第四章 工作方法
第八条 密切监控。学院网络舆情监控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指导,安排专人利用各种手段监控所有涉及学院的网络舆情,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确保信息畅通和快速处理。各单位在作出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决策和出台有关政策制度前,应提前分析研判引发网络舆情的可能性,并做好应对准备;对日常监控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要及早进行舆论引导,避免舆情持续扩大,发酵升级。各单位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应主动关注、搜集和及时上报与学校及本单位有关的网络舆情。
第九条 加强研判。党委宣传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监测到的舆情信息进行分转交办,学院层面的网络舆情分析研判由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党委宣传部将根据监测情况和发展趋势,不定期发布舆情预警,对各部门舆情监控提出工作建议。舆情涉及部门应按照快速反应、确认事实、妥善处理的原则及时对网络舆情进行分析、判断、评估、准确查找舆情信息产生的原因,认真核实舆情反映的问题,对舆情走向做出正确的判断,对舆情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研究制定应对和处理舆情的具体方案,明确舆情处置时间、程序和责任部门、责任人等要求。
第十条 分级应对。发现负面舆情后,按照一般网络舆情、重大网络舆情、特别重大网络舆情划分等级,迅速进行分级处置。
一般网络舆情:指在网络论坛/社区、微博、贴吧等平台上出现的对学院某类问题进行询问、提出质疑、表达诉求,仅有少量关注的舆情(阅读量、跟帖量、舆情总量等均在100篇/条内),且未有主流媒体(电视、报刊)介入的舆情。一般网络舆情由涉及部门迅速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措施,并在党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开展应对工作,采取合适方式进行回应。一般网络舆情应在24小时内回应。
重大网络舆情:指与学院及学院师生发生关联,涉及重点领域、重要节点、重要事件、重要人物的敏感信息且有迅速发酵趋势,或有主流媒体(电视、报刊等)介入报道,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舆情;涉及有学院形象的敏感信息在10个以上网站出现的(阅读量、跟帖或评论量等均在100-500篇/条内,),且负面声音有所上升或占多数,发酵趋势明显的舆情。重大网络舆情由党委宣传部和舆情涉及部门的分管院领导牵头,党委宣传部会同舆情涉及单位共同研究并妥善处置。重大负面网络舆情应在12小时内回应。
特别重大网络舆情: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舆情。特别重大网络舆情由党委宣传部会同舆情涉及单位第一时间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报学校党委研究处置。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媒体通气会进行回应的,党委宣传部、舆情涉及单位负责人必须出席,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视情况出席。
任何人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以学院名义回应任何网络舆情。
第十一条 妥善处置。网络舆情的处置要遵循态度诚恳、积极释疑、主动公开、客观理性、化解矛盾、矫正视听的原则,主动发声,避免片面偏激和不当言论发酵。必要时,由党委宣传部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专家进行指导,舆情涉及单位要及时妥善做好线下处置应对工作,避免引发次生舆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不报、漏报、瞒报等情况,或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出现严重错误产生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有关部门和个人予以问责处理。
第十三条 对擅自发布信息形成舆情并对学校或师生个人造成损害的部门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