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宣传报道工作,构建大宣传格局,向社会展现学院良好的精神风貌,激励广大职工和学生积极宣传学院,更好地服务学院改革和发展,不断提升学院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根据宣传工作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条件
第一条 受奖励稿件指被学院和市级及以上各级各类新闻媒体(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工作动态等)采用的,有助于提高学院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稿件。
第二条 受奖新闻稿件包括:文字稿(消息、通讯、言论、特写、述评、调查报告、简讯等)和新闻图片。
第三条 受奖励稿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符合党的宣传方针,遵守党的宣传纪律。
第四条 受奖励稿件内容为反映学院改革发展经历和成就,学院及各部门为社会作出的贡献,师生员工(包括离退休教职工)的新贡献、新风貌。
第五条 受奖励稿件作者须是学院教职员工(包括离退休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外聘作者发表的有重大影响的稿件,作为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二、考核办法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学院宣传报道工作的管理、考核和奖励。
第七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好宣传报道工作,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第八条 稿件发表后,所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应及时将发表的稿件上报党委宣传部,并同时出具样报、样刊等原始和复印材料;电视新闻、广播电台新闻须提前通知党委宣传部的同志收看,以便确认,若错过时间,须到新闻播放单位盖章确认;网络新闻须注明出处并下载打印。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每年分两次统计、核实宣传稿件,按规定统一报帐,分发到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每年9月30日前统计本单位本年度3月1日至8月31日宣传稿件,每年3月31日前统计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2月28日宣传稿件。
第十条 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情况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部门,按自动放弃处理,并不得将未上报的稿件列入下一阶段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被多家新闻机构采用的稿件按最高级别标准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每年将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部宣传报道的数量和质量,结合学院党委对宣传工作的要求将统计情况报学院党委,作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考评的依据之一。
三、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表扬。根据每年度校内外刊发稿件的数量、质量评选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6个,由党委予以表扬。党委宣传部年终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进行综合考评,推荐出先进集体,上报党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 新闻宣传优秀通讯员奖励。根据每年度新闻信息采写、报送的数量和质量,评选新闻宣传优秀通讯员10人(教职工5人,学生5人),每个新闻宣传优秀通讯员给予奖励300元。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年终推荐一名宣传骨干参评优秀通讯员,由党委宣传部年终综合考评,推荐出优秀通讯员,上报党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 院内宣传报道稿件奖励。凡被学院网站、微博、微信平台、广播、电视、报纸上采用的稿件给予奖励。特约类稿件:专栏稿、评论稿100元/篇;新闻类稿件:消息稿、通讯稿20元/篇,图片稿5元/幅;文学类稿件:散文稿50元/篇,诗歌、字画30元/篇(幅);微博微信类原创稿件:30元/期次(每期次不少于2条消息,不少于2幅图片);摄影作品:10元/幅;广播稿:3元/篇;电视稿:20元/分钟。字数达到500字以上的稿件,奖励金额分别上浮50%。
第十六条 校外宣传报道稿件奖励。(一)《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等中央级平面媒体采用的稿件1000元/篇;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采用的稿件1000元/篇;全国性其他报刊采用的稿件500元/篇。字数达到500字以上的稿件,奖励金额分别上浮50%。(二)《四川日报》等省级平面媒体采用的稿件500元/篇;四川电视台、四川广播电台采用的稿件500元/篇;省级其他报刊采用的稿件400元/篇;四川省委、省政府机关内部刊物采用的稿件400元/篇。字数达到500字以上的稿件,奖励金额分别上浮50%。(三)《达州日报》等市级平面媒体采用的稿件200元/篇;达州电视台、达州广播电台等市级电视台、电台采用的稿件200元/篇;市委、市政府机关内部刊物采用的稿件200元/篇。字数达到500字以上的稿件,奖励金额分别上浮50%。(四)微博微信被学院官方微博微信采用后,被国家级微博微信平台转发,300元/条;被省级机构微博微信转发,200元/条;被市级机构微博微信转发,200元/条。字数达到500字以上的稿件,奖励金额分别上浮50%。
四、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党委宣传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原《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宣传报道奖励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