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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级文明单位(村)进行重新登记的通知
各市、州文明办,省直机关文明办:
文明单位(村)创建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和有效形式。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建成了一大批高质量的省级文明单位和文明村,为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新形势下,省委确定了“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全省工作总体取向,为文明单位(村)创建活动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为了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文明单位(村)的管理,进一步促进省级文明单位(村)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省级文明单位(村)的创建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省级文明单位(村)在推进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四川省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川委办[1995]15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2008年度以前被省委、省政府命名的省级文明单位、文明村进行重新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省级文明单位(村)重新登记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重在建设、注重实效的原则,体现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工作方针。要通过重新登记工作,清理出不合格和示范作用不强、创建质量明显下降的省级文明单位(村),促进省级文明单位(村)干部群众素质进一步提高,环境建设进一步变化,文明程度进一步提升,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树立省级文明单位(村)的良好形象,充分发挥其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文明单位(村)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作出新的贡献。
二、登记范围
2008年以前(含2008年)命名和复查确认的省级文明单位(村)。
三、登记条件
1、凡经单位(村)自测自评自查并提交申请和市州、省直机关文明办审查或复查并推荐,省文明办审核或抽查,符合《四川省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省级文明单位考核验收细则(2009年版)》、《四川省省级文明村考核验收细则(2009年版)》规定的省级文明单位(村),给予重新登记。
2、凡在规定时间内不按照条件进行自测自评自查、不提交申请的单位(村),不予重新登记,其省级文明单位(村)作为自然消失处理,并收回奖牌。
3、凡重新登记前两年内有《四川省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省级文明单位考核验收细则(2009年版)》、《四川省省级文明村考核验收细则(2009年版)》中规定的文明单位(村)撤销条件之一并未作处理的,不予重新登记,撤销省级文明单位(村)称号,并收回奖牌。
4、凡存在“奖牌到手,创建到头”和“重建轻管”现象,开展创建活动不积极,示范带头作用差的省级文明单位(村),不予重新登记,撤销省级文明单位(村)称号,并收回奖牌。
5、凡正在限期整改期的省级文明单位(村),经过复查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登记,撤销省级文明单位(村)称号,并收回奖牌。
6、凡由于体制改革,如机构重划、重组、合并、撤销、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不再适合作为省级文明单位(村)的,不予重新登记。确有个别 机构变化后主体不变,社会影响很好的单位,经复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给予重新登记。
四、登记程序
1、各市、州文明办和省直机关文明办对所辖范围内2008年以前(含2008年)命名的省级文明单位(村)进行摸底登记,并发放《四川省省级文明单位(村)重新登记申请表》。
2、全省各省级文明单位(村)按照《四川省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省级文明单位考核验收细则(2009年版)》、《四川省省级文明村考核验收细则(2009年版)》的要求进行自测自评自查,自愿向所在市、州文明办或省直机关文明办递交重新登记申请报告和《四川省省级文明单位(村)重新登记申请表》。
3、各市、州文明办和省直机关文明办对在自测自评自查基础上提出重新登记申请的省级文明单位(村)进行逐一审查,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复查考核。经审查、复查后,向省文明办提交关于省级文明单位(村)重新登记情况的意见报告,按命名年度顺序,填写《四川省文明单位(村)重新登记汇总表》,与《四川省省级文明单位(村)重新登记申请表》一并报省文明办。
4、省文明办根据各地申报重新登记情况,对各市、州文明办和省直机关文明办提出的拟重新登记的省级文明单位(村)进行审核、抽查,对不合格的省级文明单位(村),撤销其省级文明单位(村)称号,符合省级文明单位(村)条件的,发给《四川省省级文明单位(村)重新登记合格证》。
五、时间安排
1、安排布置阶段。2009年4月底前,各市州文明办和省直机关文明办提出重新登记的安排部署,进行省级文明单位(村)摸底清理。
2、自查申请阶段。2009年5月底前,主要是原省级文明单位(村)对照《四川省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省级文明单位考核验收细则(2009年版)》、《四川省省级文明村考核验收细则(2009年版)》进行自测自评自查,确定是否提交重新登记申请。
3、申报推荐阶段。2009年7月底前为重新登记审查或复查时间,各市、州文明办和省直机关文明办对提出申请的省级文明单位(村)进行逐一审查或复查,并向省文明办申报推荐。
4、确认登记阶段。2009年10月底前为重新登记抽查确认时间。省文明办对申报重新登记的省级文明单位(村)进行审核、抽查,确认给予重新登记的省级文明单位(村)名单,并发给《四川省省级文明单位(村)重新登记合格证》。
七、工作要求
1、省级文明单位(村)重新登记是省文明办按照《四川省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州文明办和省直机关文明办要高度重视,制订详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
2、各市州文明办和省直机关文明办要以此次省级文明单位(村)重新登记为契机,按照《四川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省级文明单位(村)的日常管理,充分发挥省级文明单位(村)的表率作用,为文明单位(村)、文明行业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3、各市、州文明办和省直机关文明办要组织文明单位(村)按照规定时间进行自测自评自查,提出申请。省级各有关行业要积极督促本行业的省级文明单位,向所在市、州文明办提出申请。
4、各市、州文明办和省直机关在这次重新登记及今后的正常复查工作中,凡撤销2个省级文明单位(村)的,在当年或下年可以对应新增一个省级文明单位(村)指标,省级文明单位减少数量可以跨年度累计,但不能重复计算。
5、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厅字[2008]20号)在整顿清理期间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表彰活动的要求,省文明办今年暂不下达省级文明单位(村)新增指标。
6、在省级文明单位(村)重新登记过程中,各市州和省直机关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借重新登记之机搞形式主义和违法违纪行为。
7、各市、州和省直机关文明办上报材料要求:①《关于XXX省级文明单位(村)重新登记情况的报告》和《XXX省级文明单位(村)重新登记汇总表》各5份;②《四川省省级文明单位(村)重新登记申请表》一个单位一份;③以上文件和表格同时报电子文档。
8、此通知未尽事项,由省文明办创建处解释。
附:1.《四川省省级文明单位(村)重新登记申请表》
2.《XXX省级文明单位(村)重新登记汇总表》
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2009年2月25日
主题词:文明单位 重新登记 通知
报:中央文明办、省文明委主任、副主任
发:各市州文明办、省直机关文明办、省级有关部门
省文明办创建处印 2009年2月26日
共印:100份
附件一:
四川省省级文明单位(村)重新登记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
地 址 | | ||
单位类别 | | 单位人数 | |
联系部门 | | 联 系 人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命名时间 | | ||
单位名称变更情况 | | ||
省级最佳文明单位评选情况 | | ||
全国表彰评选情况 | | ||
省级文明 单位(村)复查情况 | | ||
申报单位(村)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州)、省直机关文明办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四川省省级文明单位(村)重新登记申请表
填 表 说 明
1. 单位类别(单位类别以特征最明显的方面填写):党政机
关、政法机关、工商税务、文体科教、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城建建设、金融保险、邮政通信、能源电力,军工单位、民营单位、其它单位、文明村。
2. 命名时间。为首次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村)命名时间。
3. 单位、村名称变更情况。指省级文明单位(村)命名
后,其名称发生了变化,且得到省文明办的复查确认情况,请注明年月和省文明办批准文号;没有变更的填“无”。
4. 省级最佳文明单位评选情况;全国表彰评选情况;省级文
明单位复查情况。要注明受表彰或复查合格的年月。
5. 此电子表格文件名统一为《XXX省级文明单位(村)重
新登记申请表》;
6. 此表随市(州)文明办推荐报告上报外,另须报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报送邮箱scwmb2008@126.com;
联系电话:028-86600455 86600454
2009年2月25日
附件二:
XXX 省级文明单位 (村) 重新登记汇总表
序号 | 单 位 名 称 | 首次命名时间 | 单 位 类 别 | 是否同意登记 | 备注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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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 | | |
10 | | | | | |
1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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