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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

    (一)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组织领导好。党委、政府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创建文明单位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干部工作落实,有关方面齐抓共管,领导班子以“四好”要求为目标加强自身建设,团结协作,勇于改革,勤奋务实,廉洁自律,作风民主,群众信任;创建活动常年不断,措施有力,制度健全,任务落实,群众参与,实效明显。
    2、思想建设。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重在建设的方针,以培育“四有”职工队伍为目标,广泛深入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以及发扬艰苦创业精神为基本内容的教育活动,成效显著;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民主法制观念和社会主义思想觉悟不断提高。
    3、改革开放好。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认真执行“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改革、开放、搞活,开拓进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成绩显著。
    4、生产(工作)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致力于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突出,生产(工作)安全、文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经济效益高,社会发展快。总的生产(工作)水平(效率)居当地(本系统)同类单位先进行列,生活明显改善和提高。
    5、社会主义新风好,广泛开展“五讲四美”、树新风活动,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人际关系祥和;单位风气好,是非分明,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治安秩序好,无重大刑事案件,其他案件和违纪现象逐步减少;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做到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经常化,无计划外生育现象;清洁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净化、绿化、美化环境成效显著;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类共建和社会公益活动。
    6、文化活动好。加强科技、教育、文化建设,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提高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业务、身体素质有规划、有措施、有实效,完成各项教育、培训任务成绩突出,经常开展群众性的读书、科技、演讲等开展智力活动和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
    (二)文明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抓发展经济,奔小康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改革、开放、搞活方针,广泛致富门路,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广大干部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积极兴办社会主义福利事业,受益面日益扩大,优抚“五保”、扶贫工作落实;总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治穷致富水平居本县(市、区)同类村先进行列。
    2、抓思想建设,安定团结好。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干部群众,认真宣传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党支部、村委会形成强有力的领导,领导班子团结好、党风正、工作实、廉洁奉公,群众信任;党政重视创建文明村活动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广泛开展培育“四有”公民、党员“三带”、评选“三户”等创建活动,效果明显。充分发挥党团组织、民兵组织和其它群众组织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干部群众的社会主义思想觉悟明显提高。
    3、抓科技文化,开发智力好。广泛开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知识、科技知识、法律常识的“三普及”教育和“讲精神文明、比科技致富、建科普村”活动效果明显;认真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效显著;认真推行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效显著;因地制宜兴建各种群众文化设施,积极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和移风易俗,宣传晚婚晚育效果好,计划生育达到国家要求。
    4、抓综合治理,社会风气好。干部群众遵纪守法、遵守乡规民约好,无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的现象,基本刹住偷盗、赌博、乱砍滥伐、封建迷信等不法行为,清除吸毒、卖淫、拐卖妇女儿童等社会丑恶现象,杜绝各类重大案件和人为的重大灾害事故,社会安定,风气良好。
    5、抓服务质量,服务道德好。领导干部和办事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提高工作效率;村办企业、“窗口”服务行业制订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服务工作规范,纠正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提高服务质量取得显著成效。
    6、抓环境建设,生活条件好。全村环境建设有规划,改善村容面貌和居住条件成效明显,街道、院落、村户环境卫生经常化、制度化,道路平整,饮食卫生符合《食品卫生法》;因地制宜地“两管五改”(管水、管粪、改井、改灶、改厕所、改畜圈、改环境卫生)成效突出;防病治病措施落实,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三)按以上条件考核衡量不同等级的文明单位时应有所不同,对高一级的文明单位应当严一些。评选省级文明单位,应按以上两个条件考核验收。各市、地、州也可根据以上两个条件的要求,制定属于本地批准命名范围内的、更为符合不同等级和不同类型文明单位实际的评选条件。
    (四)管理办法
    1、文明单位实行分级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日常工作由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有隶属关系的领导部门协办。省级文明单位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公室主管,有隶属关系的省级领导部门协办,日常管理工作以所在地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公室为主。
    2、文明单位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档案建设,搞好经常性的自查自评和创建活动等,落实创建规划,不断巩固提高质量和提高创建水平。
    3、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主管部门和有隶属关系的领导部门,都应加强对所属文明单位的工作领导。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考核制度,搞好经常性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和宣传典型等,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深入发展。
    4、省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公室对各级文明单位均有直接进行调查指导、检查督促、表扬批评、建议命名机关给予奖励或处分的责任。
    5、对文明单位实行复查制度。凡已命名的各级文明单位,从命名的第二年起,都要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公室组织进行复查。县(市、区)级和市(地、州)级文明单位原则上每年复查一次;省级文明单位原则上每两年由各市、地、州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公室组织进行复查,省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公室进行抽查。经过复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复查合格证书,继续保持文明单位称号;对放松创建工作,质量水平下降或出现其他问题的,应视其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文明单位称号;限期整改无效的,亦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收回奖牌。凡不符合条件的,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收回奖牌。
    6、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经过两年以上的创建并达到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原有级别的文明单位。
    7、文明单位因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由省内甲地迁往乙地的,应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经核实并办理有关手续后,要继续保持文明单位称号。

    8、因故被撤销、分解、合并的单位,其文明单位称号自然消失,应交回奖牌。凡原是文明单位,因机构调整分为两个单位,其文明单位称号可分别继承,但必须通过验收后予以确认,凡机构合并的单位,也可继承被合并单位的文明单位称号,但亦须通过复查验收后予以确认。